
规章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思政教研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以下简称“思政教研部”)学术管理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科研、社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燕京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思政教研部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思政教研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学术委员会”)是思政教研部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工作内容包括负责讨论和决定思政教研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部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课程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秉承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理念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思政教研部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四条 部学术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奉行学术规范,思政教研部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部学术委员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部学术委员会由思政教研部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7人。其中,思政教研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采取民主选举和思政教研部主任提名两种方式产生。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和秘书1名。初次组建时,部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思政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此后,在换届时,由全体教师在符合条件的候选者名单中投票选举,并经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产生。
第六条 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自动离任。增补或撤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多数委员通过。
第七条 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3.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4.责任心强,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履行职责的;
3.一年二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部办公室,秘书1人,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审议、制定思政教研部课程建设规划、科研规划,审议思政教研部重点课程的建设方案与申报材料;
2.负责筹划、审议思政教研部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部门学术交流活动;
3.审议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4.审议思政教研部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5.审定思政教研部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维护和促进有关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
6.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7.评定思政教研部和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确定思政教研部各类学术奖励和科研资助项目;
8.审议思政教研部重要学术事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学术标准;
9.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10.承担思政教研部主任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议事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部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部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部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部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思政教研部全体教师公示,并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公示期内,部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受理部内外与审议结果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3-4名专家进行审核评议。
第十七条 对于部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燕京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部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有详细、真实的记录,记录工作由委员会秘书承担。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经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思政教研部
2021年3月29日